如何判断婚外情

时间:2024-01-06 11:17:06
如何判断婚外情

如何判断婚外情

如何判断婚外情,随着观念的转变,社会经济的发展,婚外情已成为一个普遍现象,这影响了很多夫妻之间的感情,很多夫妻也因此而离婚,对社会也造成不好的影响。以下来了解如何判断婚外情。

  如何判断婚外情1

一、婚外情的认定是怎样的

1、有婚外情的配偶一方或婚外异性做出的书面材料;

(1)双方往来的书信或一方的日记等记载婚外情事实的书面材料;“白纸黑字”的记载,如能清晰完整地反应案件事实或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一般能取得较好的证明效果;

(2)当婚外情突然被曝光或因此造成家庭矛盾激化之时,有婚外情的配偶一方或婚外异性情急之下写下表示“保证悔改”,“不再往来”等的“保证书”、“道歉信”、“承诺书”等。

如果在法庭上,有婚外情的配偶没有充分证据否认该书面材料是出自自己真实意愿的表示,则一般会被法官采信,作为认定婚外情的关键证据。

2、显示有婚外情的配偶一方与婚外异性亲密关系的各种照片;

例如,记录了他们在公园、剧院等公共场所拥抱、牵手、亲吻等亲昵行为的照片,也能从一个侧面证实其间存在不正当的异性关系,证明配偶的过错。

3、录音录像等能够证明有婚外情的视听资料;

如谈话中有婚外情的一方配偶承认与第三者的婚外情关系、在自家安装摄像设备,拍摄到配偶与婚外异性举止亲昵的录像等;

4、手机短信;

配偶与第三者之间的婚外情短信。

鉴于此类证据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保存比较困难,二是稳定性差,容易删减或编辑,且难以通过一般的技术手段发觉;三是很难直接证明短信发送者及接收者到底是谁。

应尽量将短信保留在接收的手机内存或存储卡中,并经公证机关的公证程序,以备将来作为证据使用。

5、通讯软件聊天记录和电子邮件;

在现实生活中,通过QQ、MSN等通讯软件聊天记录和电子邮箱中的来往信件,发现夫妻一方有婚外情的现象大量存在,但此类证据同样存在保存困难,稳定性差且无法证明发送者和接收者身份等问题。

所以这两种证据也很难单独作为婚外情证据,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通过截图打印或公证后,只能将其作为辅助的证据材料,帮助证明者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6、可以进一步认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材料

(1)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租房地物业公司有关两人租房、交物业费、水电费等有关证据;

(2)共同居住的小区邻居、保安等服务人员的证人证言;

(3)警方的笔录和出警记录;

实践中有一种常见的做法,如果发现配偶一方与婚外异性的同居地点,可以拨打“110”以“发现卖嫖行为”等事由报警,由执行公务的公安人员进入住宅,然后对二人进行询问,并做出笔录;

如此,证据由公安机关做出,证明力相对较强;既避免了当事人自行进入他人住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又能通过日后调取此类证据提交法庭,证实配偶与第三者的同居的事实,得到法官的采信。

7、可以进一步认定“重婚”的证据材料

(1)以夫妻名义共同做出的行为,如登记结婚、举行婚礼、为孩子申报户口、购买及租赁住房等;

(2)亲友的证人证言;

二、哪些行为属于婚外情

1、一般的婚外情行为

是指男女双方与婚外异性,除同居或重婚外,一般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3、重婚

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是否“以夫妻名义”是区别“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重婚”的关键;关于何谓“以夫妻名义”,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综合以下几个因素进行判断:

(1)两人之间相互以夫妻相待,比如过正常的夫妻家庭生活;

(2)两人对外明确以夫妻名义相称,比如,对邻居、朋友介绍两人系夫妻关系,在社会上以夫妻身份出现等;

(3)其他社会公众也认为该二人是夫妻。

  如何判断婚外情2

一、法院如何判定婚外情?

1、手机短信,收集此类证据时,如发送者或接收者未将短信删除,可直接将此信息予以储存,并将手机封存,或到公证机关进行书面公证;如果与案件有关的短信被删除,可以通过手机短信运行商来调取短信内容,并明确短信发送时间、双方手机号。

2、电子邮件。对这类证据的提取,可请公证人员到场,公证电脑系统运行正常、自打开电脑到检查邮箱至打印邮件全程正常、内容没有伪造、增加、删改。

3、社交软件聊天记录。收集聊天记录必须明确三点,才能将聊天者与需要证实的当事人联系起来:一是聊天对话的内容;二是电脑系统运营正常;三是ip地址、所借助的服务器、上网账号等。

4、录音录像。进行录音录像的取证方法一定要合法合规。

5、传真件。在获取此类证据时,注意保管、收集相关资料至关重要:如果是传真原件,可以独立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仅是传真件,其效力不能等同于原件,虽在诉讼过程中可以作为一份有效证据被法院采信,但必须有其他的直接证据或者间接证据链加以佐证,而不能作为孤证使用,关键在于确认传真件是否为传真人所发出,是否为唯一的传真件。

二、婚外情的基本形式:

第三者的表现形式基本有三种:

1、偶尔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的通奸形式;

2、是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同居形式;

3、是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的重婚形式。

这三种形式中,重婚是刑事犯罪,要受到刑事处罚;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只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无过错方可以据此要求损害赔偿;如果偶尔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因通奸而引起离婚,如果无过错方有充分证据,则对方要承担过错责任,无过错方可适当多分财产。

  如何判断婚外情3

怎么看婚外情

1、女强男弱型

中国传统婚姻里都是“男主外,女主内”。但是随现代女性教育程度提高,经济独立,让女性对婚姻品质有更高的追求。她们对男性精神上的要求远高于物质上的。我曾经接待的企业女老板、高校老师、外企高管、医护人员,这些接受高等教育的女高知,对自己的婚姻生活不满意的原因,并不是对方有多大原则性的过错,她们大多是对婚姻品质不满意,

她们的老公不论在事业上,还是精神层面都与她们想要的生活伴侣有一定的差距,夫妻之间没有共同语言,随着时间推移,夫妻双方难免会产生猜忌和误会,发生冷战也是必然结果。女强人也是女人,她们内心都有最柔弱的地方,一旦有人触及她们的内心,女强人也会变小女人,最后发生“婚外情”也是在预料之中。

2、贪图富贵,爱好虚荣型

每个人都有追求品质生活的权利,这本没有错。但是吴-娟律师接触的女性中,还有一部分是贪图富贵,爱好虚荣的。其中不乏大学高校的女大学生、白领。她们不愿通过辛勤的劳动来改变自己的生活状况,把自己的青春作为资本,被人包,有的甚至做了“二奶”。

包她们的男人对她们随叫随到,但是她们除了钱财却不能对这个男人有过多要求,她们深入简出,像笼子里的金丝雀,不但没有名份,更不会被社会认可,甚至还会受到道德的唾弃。她们付出了青春,一旦包他们的男人有了新欢,抛弃她们就像换件衣服一样简单,而她们却得不到任何法律保障。

人必自尊,别人才能尊重你。那些女性,为了苟且生存,放弃了女人的尊严,其实是用青春换明天,自我贱踏。

3、被“诱骗”第三者型

“小三”无疑是家庭破坏者,但她们其实有一部分也是受害者。他们被男人花言巧语蒙蔽,被强大的追求攻势征服,最后落入这些骗子男人编织的温柔陷井里,越陷越深,最后发现时却已经玉石俱损,身败名裂,事业、前途尽毁。

2013年6月,前中国旅游与经济电视台的女主播纪*男,在其微博中曝光被国家档案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范-悦诱骗“包”四年,引发大家关注。为了追求女主播,范-悦谎称已经离婚,没有小孩,第一次为女主播买衣服就花了6万元,他以谈恋爱为名包女主播四年,甚至还曾公开向女方求婚。

事实上,与女主播交往时,范-悦还未离婚,他孩子已经17岁大了。当记者采访纪*男时,她说:“人一辈子最重要的两件事,工作和婚姻,我都没了。这种耻辱是一辈子的',我再不想被人骗了,所以我不会接受任何人再走进我的世界。我特后悔,我的生活让他毁了!”

婚姻有风险,结婚需谨慎!现在结婚的风险已经提前至恋爱阶段,恋爱除了是双方感情的提升阶段,更是双方互相了解和磨合的重要考察期,作为女人更要睁大眼睛,不要被红酒和玫瑰所陶醉迷惑,玫瑰虽美,刺更伤人。而欺骗感情、玩弄婚姻的男人,最终会弄巧所拙,害人害已,得不偿失。

4、夫妻长期分居型

现实中很多夫妻为了生计或其他原因,不得不背景离乡,去外地打工。这种分居二地,聚少离多的生活会极大影响夫妻感情稳定性。特别是随着微信、陌陌、摇一摇等交友软件的诞生,让陌生人之间的距离越来越近,也让“婚外情”有了滋生的土壤。

在我办理了大量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中,当问及她们认识的过程时,她们所描述的经过基本类似,她们大部分都承认是因为老公不在家,身边缺乏倾诉的对象,寂寞无聊,于是通过网上与陌生“男网友”聊天,随后日久生情,对“男网友”产生情感依赖性,后来逐步发展成为“地下情人”。

5、遇人不淑型

婚姻就是一场赌博,谁也不知道什么时候曾经认定的那个人会变成熟悉的陌生人。每个女人愿意将自己的后半生托付给一个男人,是希望这个男人能一直疼爱自己,包容自己,给自己一个温馨的小家庭,不论贫穷或富贵,生病和衰老都对自己不离不弃。如果婚后男人给这个女人带来的不是幸福,而是痛苦,对女人家暴、赌博成性散尽家财、吸毒难以自拔,拈花惹草。

与这样的劣迹斑斑的男人生活,只会让女人逃离这个男人,逃离这个家庭,哀莫大心死。一旦在婚姻之外遇到其他男人所传递出来的温暖和爱意,更容易促使女人发生“婚外情”。对于这样因一个女人遇人不淑而出轨时,请别只埋怨女人的不忠,男人应该好好反醒自己的行为。

律师点评:

在婚姻的城堡中,有爱也有伤害,“婚外情”是夫妻间避不开的话题,同时也是婚姻家庭中最具杀伤力的武器。特别在中国传统“男尊女卑”的观念里,女人一旦发生“婚外情”,不论对与错,社会舆论往往都会给女人套上道德上“枷锁”,其次,还要承担法律上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重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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